安学臣、尹淑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辽0202民特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特83号案件名称
安学臣、尹淑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安学臣;尹淑华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02民特83号申请人:安学臣,男,汉族,1960年4月13日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代理人:商博雯,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尹淑华,女,汉族,1962年11月20日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代理人:安文鹏,男,汉族,1999年5月29日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系被申请人的儿子。申请人安学臣诉被申请人尹淑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尹淑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8年9月23日登记结婚,二人婚生子安文鹏于1999年5月29日出生。1987年,被申请人显现出精神分裂的症状后到大连市西山医院就医,被确诊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被申请人便开始住院治疗,但长期的治疗并未改善其精神状况,2006年1月至3月,被申请人多次在大连市第七人民院接受检查,均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2019年6月19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为被申请人下发了残疾证,认定被申请人为二级残疾。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现已无法独立生活,为了更好的照顾被申请人,也为了申请人能够正常生活,特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尹淑华,女,汉族,1962年11月20日生,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系申请人安学臣的妻子。基于申请人安学臣提出对被申请人尹淑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委托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尹淑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9月7日,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作出大七精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79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尹淑华为:1、精神分裂症;2、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大连第七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已作出大七精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179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尹淑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人申请尹淑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安学臣作为被申请人尹淑华的丈夫,亦有权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尹淑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安学臣为尹淑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 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谭金忠与张文茂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608号 下一篇 江普根、安徽富贵陵阳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723执116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