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亚婷、郝柏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2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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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261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亚婷、郝柏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马亚婷;郝柏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04执恢2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郝柏玲,女性,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执行人:马亚婷,女性,1963年4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铜川市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柏玲与被执行人马亚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204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亚婷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亚婷向申请执行人郝柏玲支付案件款1076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支付以1713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8月2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借款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383.66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该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此前已达成和解并继续履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执行费在首次执行时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恢26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或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连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岗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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