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映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2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民初2299号案件名称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映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磐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胡映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299号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三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胡巍,执行董事。 诉讼委托代理人:吕晓伟,女,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胡映梅,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映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洋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喜生、李永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326执353号 下一篇 陈兴旗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恢650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