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淑芳与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街道兴隆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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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378号案件名称
程淑芳与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街道兴隆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程淑芳;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街道兴隆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378号原告:程淑芳,女,1949年11月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汽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敏(系原告程淑芳女儿),女,1978年5月2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汽开区。 被告: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街道兴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彦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延红,女,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该村民委员会会计,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威,吉林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程淑芳诉被告长春市绿园区同心街道兴隆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期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淑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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