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7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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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7338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福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7338号原告: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路**利玛锦苑小区**。法定代表人:郑振铎,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福华,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万绪文书 记 员 陆 元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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