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恒明、王地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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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281号案件名称
郭恒明、王地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郭恒明;王地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281号原告:郭恒明,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锡海(系原告郭恒明儿子),住宁安市。被告:王地昌,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原告郭恒明与被告王地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恒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恒明以与被告王地昌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恒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恒明负担。审判员 郭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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