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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恒明、王地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4民初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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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4民初2281号
  • 案件名称

    郭恒明、王地昌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郭恒明;王地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4民初2281号原告:郭恒明,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锡海(系原告郭恒明儿子),住宁安市。被告:王地昌,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宁安市农民,住宁安市。原告郭恒明与被告王地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郭恒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恒明以与被告王地昌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恒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恒明负担。审判员  郭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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