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中亚、陈敬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4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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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4699号案件名称
张中亚、陈敬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中亚;陈敬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4699号申请执行人:张中亚,男,1982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陈敬国,男,1977年9月0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中亚与被执行人陈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602民初6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因该案已于(2019)皖1602执459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602执4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永生审判员 曹友喜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汉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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