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兵、严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423执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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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23执969号案件名称
周少兵、严勇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周少兵;严勇;陈德淦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423执969号被执行人:周少兵,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水城县。被执行人:严勇,男,1990年9月26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水城县。被执行人:陈德淦,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水城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少兵、严勇、陈德淦追缴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本院(2014)镇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周少兵犯盗窃罪处罚金6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8800元,严勇犯盗窃罪处罚金56600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3000元,陈德淦犯盗窃罪处罚金3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5000元的刑事处罚,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进行了调查:1、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提取严勇存款710.81元、提取了周少兵存款258.4元;2、不动产情况,未发现有登记;3、车辆情况,登记在周少兵名下贵B×××××长安牌车一辆、经核实已注销。登记在严勇名下贵B×××××别克车一辆,未实际控制,仅手续查封;4、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存款;6、收益性保险情况,无该项投资;7、证券投资情况,查无开户信息;8、户籍地村委也未调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63400元,已执行到位969.21元、未执行到位162430.79元。本次追缴罚金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已依法将周少兵、严勇、陈德淦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被执行人周少兵、严勇、陈德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423执9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封 磊审判员 宋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 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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