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俊超、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2民初1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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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2民初1284号案件名称
洪俊超、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洪俊超;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1284号原告:洪俊超,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骏,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村。法定代表人:唐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洪俊超与被告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洪俊超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俊超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俊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洪俊超负担。剩余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阎妍审判员 何川审判员 梁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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