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刘某1等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8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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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8655号案件名称
杨某、刘某1等抚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某;刘某1;刘某2案件缘由
抚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8655号原告杨某,女,193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刘某1,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刘某2,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1、刘某2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未缴纳,免于收取。审 判 员 宋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礼一鸣书 记 员 申 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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