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24执恢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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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恢627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仙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洲支行;张素云;张增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1024执恢62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素云、张增波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素云、张增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洲支行因被执行人张素云、张增波未履行(2007)仙民二初字第40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仙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07)仙民二初字第40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联系人:官焕云联系电话:0576-89322615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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