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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宁文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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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670号
  • 案件名称

    王振华、宁文玲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振华;宁文玲;王振华;宁文玲;王志宏;王志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洋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执行人:宁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年在外、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以公告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经“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王某乙、宁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传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在城固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每月各有300元的集体分红款(其中王某乙的分红款已被本院另案扣留、提取),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该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提取该款项。因本案暂不能执结,2021年9月8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约谈也提供不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722执6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王志权审  判  员    丁新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清云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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