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彩英、赵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204民初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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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4民初451号案件名称
刘彩英、赵野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彩英;赵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204民初451号原告:刘彩英,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锡伯族,无业,住址辽宁省开原市。被告:赵野,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铁岭市清河区。原告刘彩英诉被告赵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彩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16,72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刘彩英与被告赵野原来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9月19日在清河区民政局离婚,离婚时原告净身出户什么也没要,婚生女赵婉彤归被告抚养,2015年9月21日原、被告贷款购买的位于清河区万象新城一期A4幢2单元1701号住宅楼归被告赵野所有,欠款也由被告偿还(购买此房时买受人是原告刘彩英),家中所有生活用品均归被告所有,被告欠开发商16721元钱不还,2021年7月29日清河区人民法院将原告刘彩英在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内存款16721元划拔给开发商,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依法偿还由于被告欠款在原告帐户划拔的16721元。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以原告名义双方在辽宁盘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购买房屋一处(万象新城一期A4幢2单元1701号)。2017年7月5日,经本院调解,辽宁盘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彩英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刘彩英从2017年7月起偿还原告辽宁盘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购房款26222元,此款于每月30日前给付,直至还清之日止;二、原告辽宁盘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求;三、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负担。协议生效后,刘彩英与赵野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2021年6月21日,本院依法冻结刘彩英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16721元,并于7月29日依法划扣该款。另查,刘彩英与赵野于2016年9月19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中一切债务由男方偿还、无债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1份、离婚证1份、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份、本院调取的(2017)辽1204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1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涉房屋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2017)辽1204民初337号民事调解书中的购房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2016年9月19日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男方偿还,法院依法执行上述调解书内容,扣划原告账户存款16721元给付辽宁盘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河分公司,现原告主张由被告按离婚协议承担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彩英钱款167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元,由被告赵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丽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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