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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苏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30执31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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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30执31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郑某、苏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郑某;苏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30执3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苏某,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苏某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苏某在长安银行账户内存款6714.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某在长安银行账户内存款6714.9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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