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苏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30执31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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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30执311号之二案件名称
郑某、苏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郑某;苏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30执3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苏某,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苏某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苏某在长安银行账户内存款6714.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某在长安银行账户内存款6714.9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昕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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