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万吉置业有限公司、王长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68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6820号案件名称
西安万吉置业有限公司、王长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西安万吉置业有限公司;王长辉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6820号 原告:王长辉,男,汉族,1987年2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万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何永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辉与被告西安万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长辉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后44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李 漾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薛 楠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开发区支行、冯德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804民初3371号 下一篇 孟小孩、赵炳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87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