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玲、王东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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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511号案件名称
刘海玲、王东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海玲;王东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玲,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王东升,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申请执行刘海玲与王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7日做出的(2021)辽132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0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现外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5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国强审判员 孙 静审判员 陈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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