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鑫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81执1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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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1561号案件名称
湘乡鑫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湘乡鑫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381执1561号湘乡鑫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湘乡鑫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湘乡鑫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9357.64元,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湘乡鑫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材料丢失赔偿款641023.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729884.8元,向申请执行人湘乡鑫鸿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放720380.99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0000元),支付执行费9503.81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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