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贵、吴元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4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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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4924号案件名称
王志贵、吴元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志贵;吴元海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4924号原告:王志贵,男,1970年1月15日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华,辽宁弘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元海,男,197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王志贵与被告吴元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志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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