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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兴卓、孙萍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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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1100号
  • 案件名称

    何兴卓、孙萍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何兴卓;孙萍;孙祥启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民终111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兴卓,男,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萍,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祥启,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孙萍,系其女儿。上诉人何兴卓因与被上诉人孙萍、孙祥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13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孟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红君、陈桂艳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兴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因装修给原告家庭房屋造成财产损失费40,000元人民币。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事先垫付给原告诉讼前期一切费用。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此事件给原告带来的一切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500元;4、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暂时停止装修侵害行为。事实与依据详见起诉状。现撤掉2项、4项诉讼请求。孙萍、孙祥启辩称,因为工人工作失误走水造成楼下损失,我愿意赔偿,同意恢复原状,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数额有异议。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为上下楼邻居关系。2020年9月16日,因被告家中装修造成走水导致原告家中物品产生损失,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20年10月14日起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对受损财产进行鉴定的申请,经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财产损失评估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委估财产损失的评估价值为2,166元,原告花费鉴定费2,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家中因施工而发生走水的事实予以自认但对于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不予认可。原告在庭审中向法院提出对受损财产进行鉴定的申请,经本院依法委托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财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委估财产损失的评估价值为2,166元。评估报告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庭审中自愿在评估价值2,166元的基础上将赔偿数额增长至3,000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是原告为了举证其损失数额而申请鉴定所产生的费用,现经鉴定其主张的损失数额与现场勘验、鉴定所得出的数额相差甚远,其应当按照比例承担其举证不能部分的鉴定费用,被告在庭审中自愿承担一半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萍、孙祥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何兴卓财产损失费3,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何兴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鉴定结论错误,损失评估金额过低,原审认定事实由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孙萍、孙祥启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孙萍、孙祥启家中因施工而发生走水造成上诉人家中财产损失,被上诉人应予赔偿。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向法院提出对受损财产进行鉴定的申请,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财产损失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委估财产损失的评估价值为2,166元。评估报告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故该报告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上诉人认为该鉴定报告的评估结论不够准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何兴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孟 雷审判员 张红君审判员 陈桂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卢 月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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