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毛、赵亮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0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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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05号之一案件名称
朱小毛、赵亮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朱小毛;赵亮亮;韩永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小毛,男。被执行人:赵亮亮,男。被执行人:韩永红,男。申请执行人朱小毛与被执行人赵亮亮、韩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湘0426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小毛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等信息情况,未查控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祁东县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县支公司查询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情况,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朱小毛,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财产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亮亮、韩永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亮亮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朱小毛借款本金5000元,被执行人韩永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小毛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剑乃审 判 员 伍中民审 判 员 周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付豪杰书 记 员 彭亚玲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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