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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锤东、赵博伦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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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562号
  • 案件名称

    孔锤东、赵博伦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孔锤东;赵博伦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562号原告:孔锤东,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赵博伦,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孔锤东与被告赵博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孔锤东诉称,2020年10月3日,原告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孔雀城售楼处买房。经朋友介绍,说是跟被告去买房,价格和售楼处一样。被告是售楼处的销售经理,直接从被告那边买房,可以帮被告一个忙,给被告冲下业绩。然后原告到售楼处二楼见到了被告,被告见了原告之后,就让原告选择房子。等原告把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江北孔雀城六期5栋3202室房屋选好后,被告告诉原告说这是员工房,需要先使用被告的名字购买,但是首付可以先付总房款的5%,即25959元,余下的首付房款在一个月之后补齐就可以了。只要原告把余下的首付款准备好之后,被告就可以马上带原告到售楼处把原告之前给被告的25959元,并用被告自己名字帮原告购买的这套员工房更名成原告,之后原告再把余下首付款补齐,然后再去做贷款。当天被告加了原告微信,并在售楼处二楼财务室旁边用微信给原告发了自己的银行账号,要求原告直接用手机银行把首付款25931元转给被告。原告通过手机银行转给被告23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2959元,被告自己到财务室交纳了25959元。但财务室给的收据、刷卡凭据、认购书都是被告的名字。2021年5月23日,原告发现被告已将上述房屋另外卖给了别人。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购房款,但被告一直拒绝返还。因此,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5959元,并支付交通费及相关损失1300元,共计2725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赵博伦的户籍住址为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并非原告诉称的河北省晋州市马于镇马于村××路××号。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范占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聪慧书 记 员 高梦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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