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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良、郭红伟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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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73号
  • 案件名称

    王宏良、郭红伟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宏良;郭红伟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王宏良,男,生于1985年12月,住陕西省旬阳县。被执行人:郭红伟,男,生于1971年12月,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本院在执行王宏良与郭红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红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工商登记注册、无车辆。经查其名下有位于XXX,法院依法将该商铺进行了查封,但因超出执行标的无法处置变现,后查询到该商铺由甘肃亿丰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法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该公司将商铺租金收益划拨至法院执行账户,至案件结案时该商铺仍未出租。法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郭红伟高消费,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9)甘0503民初20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江勇审 判 员 霍学锋审 判 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武 娟书 记 员 党敏怡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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