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桑卓玛、向秋志玛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326民初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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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326民初184号案件名称
格桑卓玛、向秋志玛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道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格桑卓玛;向秋志玛;谢小燕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326民初184号原告:格桑卓玛,女,1981年3月3日出生,藏族;原告:向秋志玛,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藏族。被告:谢小燕,女,199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桑卓玛、向秋志玛与被告谢小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格桑卓玛、向秋志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格桑卓玛、向秋志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格桑卓玛、向秋志玛撤诉。案件受理费537元,减半收取计268.5元,由原告格桑卓玛、向秋志玛负担案件受理费268.5元。审判员 罗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龙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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