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彭富林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7执3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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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执3561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彭富林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彭富林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3561号 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彭富林,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关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彭富林罚金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7刑初73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彭富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07月13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罚金2000元,退赔受害人黄小芳4000元、受害人何天才1300元。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执行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的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小冬 审 判 员 陈道兵 审 判 员 秦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丹-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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