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陈焕荣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821执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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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1519号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陈焕荣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陈焕荣;陈喜;莫献凤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821执1519号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平南镇瑞雁商业广场B26号。负责人:周锦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日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焕荣,男,200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被执行人:陈喜,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系陈焕荣父亲)被执行人:莫献凤,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系陈焕荣母亲)。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陈焕荣、陈喜、莫献凤追偿权纠纷一案,请求被执行人陈焕荣赔偿14805.85元给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不足部分由被告陈喜、莫献凤共同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52元及执行费12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陈焕荣、陈喜、莫献凤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冻结并扣划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共9991元至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先扣除本案执行费122元后剩余9869元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焕荣、陈喜、莫献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海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彭姿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覃子容书 记 员 尹钰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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