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大寨乡鑫禄粮油店、杨春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81民初3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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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民初3384号案件名称
兴城市大寨乡鑫禄粮油店、杨春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兴城市大寨乡鑫禄粮油店;杨春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81民初3384号原告:兴城市大寨乡鑫禄粮油店。住所地:辽宁省兴城市大寨乡新立村新兴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481MAOXN2PH6T。经营者:康敬,女,1973年8月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杨春平,男,56岁,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城市大寨乡鑫禄粮油店与被告杨春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城市大寨乡鑫禄粮油店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兴城市大寨乡鑫禄粮油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兴城市大寨乡鑫禄粮油店负担。审判员 杨昭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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