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接花、湖南恒惠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恢32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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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320号之二案件名称
熊接花、湖南恒惠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熊接花;湖南恒惠饲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恢3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接花,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湖南恒惠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滩区林荫路。法定代表人:陈清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熊接花与被执行人湖南恒惠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以(2021)湘1103执恢320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恒惠饲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宝田路舜皇大桥西(四小旁)的东国用(2005)字第00005xx号国有土地上的以湖南恒惠饲料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名义开发的“恒惠春天里”四幢(预售许可证为2020第0014号)17A01号的房屋。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恒惠饲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东安县白牙市镇宝田路舜皇大桥西(四小旁)的东国用(2005)字第00005xx号国有土地上的以湖南恒惠饲料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名义开发的“恒惠春天里”四幢(预售许可证为2020第0014号)17A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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