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井泉与通化嘉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董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8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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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民初887号案件名称
高井泉与通化嘉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董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高井泉;通化嘉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董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21民初887号原告:高井泉,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告:通化嘉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 法定代表人:杨**振,总经理。 被告:董江,男,汉族,通化嘉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司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滨江西路**/span> 法定代表人:孙建军,经理。 高井泉诉通化嘉益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董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高井泉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井泉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吴奕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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