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翔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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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420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徐翔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翔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产业园科技南八道豪威科技大厦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7998T。法定代表人:徐凯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徐翔,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大科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翔追偿权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湘06民终40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4月0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04月09日立案执行。2021年05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徐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21年04月13日、2021年04月15日、2021年4月23日、2021年07月09日、2021年08月24日、2021年08月27日等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徐翔15个银行开户信息,银行存款约1870.92元,银行账户均已冻结。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京A×××××的奔驰牌汽车一台,但无法找到该车辆;无证券开户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收益类保险。2021年04月29日,本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徐翔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在岳阳县为030081的房产,本院已予以轮候查封;在岳阳县有权证号为015665房产,本院予以查封,但该房产登记信息不全。2021年04月29日,本院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徐翔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被执行有公积金账户余额81000元,本院已予以冻结。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电话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07月0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徐翔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09月09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09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224410.91元均未执行到位,网络上已经冻结了1870.92元,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扣划。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仔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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