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水央、赵国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082执193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082执1933-2号案件名称
徐水央、赵国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水央;赵国领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082执1933-2号被执行人徐水央,绰号老妖,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被执行人赵国领,绰号胖孩、狗孬,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执行徐水央、赵国领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刑初字第0017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执行并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三、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国领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赵国领主动将罚金8000元缴纳。本院已按照法定程序对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予以告知。本院认为,对于本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082执19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红杰审判员 :王新升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 李 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湘祥、李月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8民初1769号 下一篇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郭勇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3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