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大吉、吴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7)黑0521执9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17)黑0521执991号案件名称
吕大吉、吴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吕大吉;吴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991号申请执行人:吕大吉,男。被执行人:吴涛,男。本院在执行吕大吉与吴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吴涛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涛名下集贤县农商银行X034X2100X4235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子正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志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631号 下一篇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003执恢1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