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群成与赵影芳、黄大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4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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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4358号案件名称
黄群成与赵影芳、黄大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黄群成;黄大平;赵影芳;黄晨宾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4358号原告:黄群成,男,194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柳琳,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影芳,女,194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黄大平,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第三人:黄晨宾,男,199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金口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黄群成与被告赵影芳、黄大平、第三人黄晨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黄群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群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群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群成负担。审判员 严 超书记员 徐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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