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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冯某1等冯某2、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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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591号
  • 案件名称

    张某、冯某1等冯某2、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某;冯某1;冯某2;史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59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永济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1,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永济市。        被告:冯某2,男,汉族,1951年4月16日出生,住永济市。        被告:史某,女,汉族,1955年10月4日出生,住永济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1、冯某2、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尉继民审判员    刘艳峰审判员    武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海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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