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冯某1等冯某2、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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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591号案件名称
张某、冯某1等冯某2、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某;冯某1;冯某2;史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59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住永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永济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冯某1,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出生,住永济市。 被告:冯某2,男,汉族,1951年4月16日出生,住永济市。 被告:史某,女,汉族,1955年10月4日出生,住永济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冯某1、冯某2、史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尉继民审判员 刘艳峰审判员 武天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海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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