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佳、河北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91民初1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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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91民初1177号案件名称
李佳、河北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佳;河北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91民初1177号原告:李佳,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告:河北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大街1668号皓顺家园北区S14商业楼306室。法定代表人:刘国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弓丰玲,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佳与河北锦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佳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的数额为10000元。原告李佳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佳负担。审 判 员 张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明书 记 员 董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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