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晶禾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0)黔04破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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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黔04破12-5号案件名称
安顺市平坝区晶禾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破产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安顺市平坝区晶禾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4破12-5号申请人:安顺市平坝区晶禾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9月10日,安顺市平坝区晶禾磨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经完成安顺市平坝区晶禾磨料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请求本院终结安顺市平坝区晶禾磨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查明,本院已依法确认安顺市平坝区晶禾磨料有限公司债权7笔共计40229221.82元;。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已对破产财产进行了变价,变价款为2081800.00元,另归集安顺市平坝区晶禾磨料有限公司货币资金650.12元,两项合计2082450.12元。2021年9月9日,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分配情况如下:1、职工债权:278172元,清偿率100%;2、税收债权:175519.96元,清偿率100%;3、普通债权40053701.86元,清偿率为3.45%,已分配金额为1380510.28元。以上总计1834202.24元,余248247.88元作如下安排:案件受理费11729.8元;资产处置税费234960.38元;办公费用627.7元;银行手续费930元。本院认为,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各项方案,依法完成了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理、债权申报、财产变价、财产分配等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顺市平坝区晶禾磨料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破产案件审理费11729.8元,从破产财产中予以支付。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杨 虹审 判 员 宋 颂审 判 员 朱俊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赵强强书 记 员 陈秋君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名称(自定义)(2020)黔04破12号正文……审判长杨虹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陈秋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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