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琳、肖邦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8民初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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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民初2036号案件名称
秦琳、肖邦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秦琳;肖邦玉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2036号 原告:肖邦玉,男,汉族,1970年01月18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市人,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秦琳,男,汉族,1960年03月28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市人,城镇居民,住城关镇城区楼,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第三人:王全宁,男,汉族,1987年07月13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市人,城镇居民,户籍地为:,现居住地为:楼,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肖邦玉与被告秦琳、王全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立案后,原告肖邦玉于2021年0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肖邦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邦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00元,减半收取计1350.00元,由原告肖邦玉负担。 审 判 长 向 林 波 审 判 员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田 益 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玲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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