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远珍、郑永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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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752号案件名称
邓远珍、郑永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邓远珍;郑永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邓远珍,女,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陕西省安康市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6124261976010xxxxx。被执行人:郑永红,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61242119750329xxxx。邓远珍与郑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44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郑永红在2019年1月31日之前给付邓远珍5000元,剩余的25000元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2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书生效后,郑永红向邓远珍主动履行了4000元,其余26000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邓远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郑永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郑永红名下无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应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7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持本院(2018)陕0902民初4432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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