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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实在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3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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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3053号
  • 案件名称

    淮安市实在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淮安市实在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3053号原告:淮安市实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新街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PWX3R6F。法定代表人:韩平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彦峰,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1号。法定代表人:曹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淮安市实在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谭云云人民陪审员  冯 涛人民陪审员  丁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理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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