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新中琦贸易有限公司与三维邦海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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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4127号案件名称
珠海新中琦贸易有限公司与三维邦海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珠海新中琦贸易有限公司;三维邦海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4127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新中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被执行人:三维邦海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珠海新中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维邦海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13民初25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珠海新中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三维邦海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786,000元及利息(以78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83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三维邦海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XXX号,实际经营地不明,其名下无房产、有价证券、社保、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3,499.53元,并冻结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但金额极少。2021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向阳审 判 员 徐 颖审 判 员 张玉麟法官助理 张 捷书 记 员 张 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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