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亮、王云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黑0129执恢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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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恢253号案件名称
刘亮、王云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亮;王云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黑0129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刘亮被执行人:王云峰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7)黑0129民初259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787.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云峰用工资收入偿还刘亮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合计45787.5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刘亮自愿放弃。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划拨王云峰工资收入9350元,给付刘亮7151元,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分配给另案申请执行人滕磊2149元)。2020年1月6日划拨王云峰工资收入27600元,给付刘亮14724.04元,交纳申请执行费122元(分配给另案申请执行人滕磊12753.96元)。2021年9月1日王云峰工资收入24327.46元,给付刘亮23912.46元,交纳申请执行费415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刘亮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黑0129民初2595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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