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合辽阳置业有限公司、辽阳市人民政府诉其他机关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执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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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执144号案件名称
中合辽阳置业有限公司、辽阳市人民政府诉其他机关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合辽阳置业有限公司;辽阳市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合辽阳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辽阳市文圣区北新城路21-2号。法定代表人:刘涛一,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刚、范嘉宁,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辽阳市人民政府,地址辽阳市文圣区河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白英,系代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10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合辽阳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其与辽阳市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和解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并提出撤回本院(2020)辽10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申请。《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授权辽阳市河东新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且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方式等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属自愿行为,且不违法法律规定,应当允许。撤回执行申请后,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0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奇审判员 杨 源审判员 李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士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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