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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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426民初549号案件名称
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崔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549号原告: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黎城县黎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山西省黎城县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天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利斌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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