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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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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426民初549号
  • 案件名称

    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黎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崔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426民初549号原告: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黎城县黎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山西省黎城县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天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山西黎城xx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利斌二O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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