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立新、石家庄鑫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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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1045号案件名称
鲁立新、石家庄鑫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鲁立新;石家庄鑫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1045号原告:鲁立新,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康康(鲁立新之子),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丰,石家庄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鑫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建业路3号。法定代表人:祁京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宇,河北张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立新与被告石家庄鑫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鲁立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立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鲁立新负担。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红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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