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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立新、石家庄鑫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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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1045号
  • 案件名称

    鲁立新、石家庄鑫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正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鲁立新;石家庄鑫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1045号原告:鲁立新,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康康(鲁立新之子),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丰,石家庄市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鑫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新区建业路3号。法定代表人:祁京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宇,河北张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鲁立新与被告石家庄鑫通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鲁立新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立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鲁立新负担。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赵红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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