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525民初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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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民初802号案件名称
马某1、马某2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马某1;马某2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525民初802号原告:马某1,女,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被告:马某2,男,甘肃省张家川县人,住本县。原告马某1诉被告马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马某1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马某1负担。审 判 员 马国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 虹书 记 员 李小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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