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庚平、浏阳市鸿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3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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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3483号案件名称
廖庚平、浏阳市鸿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廖庚平;浏阳市鸿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3483号申请执行人廖庚平。被执行人浏阳市鸿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廖庚平申请执行浏阳市鸿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8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鸿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75元(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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