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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佳捌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永寿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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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060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九台区佳捌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永寿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九台区佳捌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永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060号申请保全人:长春市九台区佳捌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李丽娜。被保全人:周永寿,住四川省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九台区佳捌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永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吉0113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钱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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