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怀珍、院秀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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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4159号案件名称
郭怀珍、院秀平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郭怀珍;院秀平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4159号原告:郭怀珍,男,1959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告:院秀平,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地址。原告郭怀珍与被告院秀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院秀平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 俐人民陪审员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田志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利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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