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志春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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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1014号案件名称
谭志春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谭志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1014号原告:谭志春,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舫,吉林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 66号伊利花园 1号楼602A-B。法定代表人:李福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洪涛,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杰,吉林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石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春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志春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志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23元,由原告谭志春负担。 审 判 长 武光亮人民陪审员 王连英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坤(本件1页,印8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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