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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志春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1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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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1014号
  • 案件名称

    谭志春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谭志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1014号原告:谭志春,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舫,吉林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 66号伊利花园 1号楼602A-B。法定代表人:李福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洪涛,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杰,吉林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广川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石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志春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衡水瑞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志春于2021年9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志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3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623元,由原告谭志春负担。 审  判  长  武光亮人民陪审员  王连英人民陪审员  王云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坤(本件1页,印8份)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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