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望月、秦增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30执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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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执470号案件名称
石望月、秦增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石望月;秦增军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30执470号申请执行人:石望月,男,1955年9月25日生,汉族,x县x镇x村x排x号。被执行人:秦增军,男,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x省x市x乡x街x区x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望月与被执行人秦增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为由,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0830执4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园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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