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祥、何芳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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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1975号案件名称
王安祥、何芳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安祥;何芳琴;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1975号原告: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凤鸣镇凤鸣印象商城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322146664K。法定代表人:张博,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颖,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安祥,男,汉族,住陕西省岐山。被告:何芳琴,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安祥、何芳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陕西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景 东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娟 书 记 员 雒 海 燕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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